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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结算管理办法

来自: 本网 时间:2021-03-25 点击率:

一、住院条件:参保职工因病需住院的应持“就诊医院接诊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专用IC卡、参保职工身份证到所选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办理登记后,到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窗口缴纳部分押金并办理住院手续。

 

二、结算标准:参保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部分(一类医疗292元,二类医院554元、三类医院664元)由参保职工对定点医院现金结算;起伏标准以上部分,按下列标准依次分段计算支付;在职职工,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75%;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职工医疗费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档次减少5个百分点。

参保职工本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从第二次起,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降低为该就诊医院起伏标准的60%。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不再支付,按照《漯河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决。

 

三、转诊、转院管理:参保职工在本市最高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类医院)不能明确诊断或尚无治疗手段的疾病,可以转上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参保职工转外就医应请接诊医院按国家新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诊治。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职工转外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经扣除不合理医疗费后,个人应先承担10%的自负比例后,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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